(2013)川民申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小玲与四川省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小玲,四川省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0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小玲,女,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兴勤,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外南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宗国,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小玲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小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伟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范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