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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诉中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福建国运物流有限公司,阮承芳,XX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1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0号。法定代表人吴彬。委托代理人吴迪、傅紫溦,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三八路56号8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阮承芳。被告阮承芳,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XX苹,女,汉族,19978年1月2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诉被告福建国运物流有限公司、阮承芳、XX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福建国运物流有限公司、阮承芳、XX苹银行存款145万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心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