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余小刚、赵丹雄、王晋、刘静静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余小刚,赵丹雄,王晋,刘静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住所地:华阴市华岳路中段。负责人赵军祥,行长。委托代理人郭麦芳,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小刚,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告赵丹雄,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华阴市五方乡东吴村三组村民,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告王晋,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告刘静静,女,1985年4月19日生出,汉族,华阴市孟塬镇北城村一组,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系王晋之妻。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余小刚、赵丹雄、王晋、刘静静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承担。审判长 张钢铁审判员 王泉华审判员 冉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