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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周民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昆山枫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锡荣、王瑞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枫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锡荣,王瑞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昆山枫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红峰东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68215930-9。法定代表人蒋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霄南,系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锡荣。被告王瑞萍。本院在昆山枫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锡荣、王瑞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枫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