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王小弟与杨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弟,杨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283号原告王小弟。委托代理人曹菊萍。被告杨红英。原告王小弟与被告杨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弟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菊萍、被告杨红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弟诉称:2005年10月12日和2005年11月2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和5万元,合计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杨红英辩称:借款真实存在,也同意归还,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05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5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属于在合法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小弟借款2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杨红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久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