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宝南厨具厂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银井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宝南厨具厂,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银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12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宝南厨具厂。经营者郭翠群。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朱伟新,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锦锋,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银井。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宝南厨具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罗银井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宝南厨具厂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宝南厨具厂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吴晓岚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