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杨世坤与诸暨市健富达管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坤,诸暨市健富达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杨世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光权。被告:诸暨市健富达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坤与被告诸暨市健富达管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世坤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世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健富达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坤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健富达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世坤负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