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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召民二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德收与漯河市漯河市高新区洁达纸品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收,漯河市漯河市高新区洁达纸品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召民二初字第402号原告王德收,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被告漯河市漯河市高新区洁达纸品加工厂。原告王德收与被告漯河市漯河市高新区洁达纸品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收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漯河市漯河市高新区洁达纸品加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德收负担。审判员  韩春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