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岳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岳西县易业水晶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安徽岳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易业水晶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国网安徽岳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65号。法定代理人:毛峰。被申请人:岳西县易业水晶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方力。申请人国网安徽岳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供用电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岳西县易业水晶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及生产设备、电力设施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国网安徽岳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岳西县易业水晶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及生产设备、电力设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和文审 判 员 傅 彬人民陪审员 储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庆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