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漳州市鑫汇通迅器材有限公司与马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鑫汇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马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21号原告漳州市鑫汇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丹霞路南悦景豪庭3幢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7962248-6。法定代表人陈仕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鑫,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马嘉明,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鑫汇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鑫汇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员林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