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陈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3年7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8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辩护人邵士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3年7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8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逮捕。2013年9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邵士磊、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10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过公安机关搜查谢某某住处其总共购买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45本,机动车行驶证证芯33本,驾驶证证芯59本,行车证封膜40张,驾驶证封膜99张,“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一枚。在陈某某住处搜查出其购买的伪造驾驶证一本,行车证封膜45张。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从被告人住处搜查出的证件都是空白的,是没有完成的半成品,不能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构不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从被告人住处搜查出的“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陈某某供述,证据不足,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不应认定。2、即使构成犯罪,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证件、印章没有流通到社会上,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且情节轻微。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涉案数量小,获利少,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10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公安机关在谢某某住处搜查出驾驶员从业资格证45本、机动车行驶证证芯33本、驾驶证证芯59本、行车证封膜40张、驾驶证封膜99张、“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一枚。在陈某某住处搜查出其购买的伪造驾驶证一本、行车证封膜45张。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熊某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二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二份、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情况说明、周口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三份、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二份、悔过书一份,物证照片三份十二张,搜查笔录二份、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谢某某在侦查阶段虽有供述,但前后供述相互矛盾,当庭又予翻供,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辩解称没有卖给过谢某某印章,指控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该印章确系谢某某从何处购买,不具有充分排他性,指控二被告人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某某构不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不应认定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各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证件、印章未流入到社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黄 华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朱景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