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郑夏桐、杨碧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郑夏桐,杨碧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0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代表人何国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跃兴,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漳浦县,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郑夏桐,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告杨碧煌,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诉被告郑夏桐、杨碧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主债权的抵押物已拍卖成交,需待拍卖所得的款项结算偿还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起诉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基于主债务人漳浦县夏农蔬菜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时所提供的抵押物在执行程序中已拍卖成交,目前尚需通过对抵押物拍卖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方式结算主债务人所欠的借款本息,为此申请撤回对两保证人即本案被告郑夏桐、杨碧煌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石瑞德代理审判员 杨耀宗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