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许海祥与唐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许海祥。执行人 唐国忠。申请执行人许海祥与被执行人唐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国忠公积金4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韦翔龙审判员徐恒山审判员许继东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严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