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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许海祥与唐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许海祥。执行人 唐国忠。申请执行人许海祥与被执行人唐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国忠公积金4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韦翔龙审判员徐恒山审判员许继东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严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