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中民终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亚丽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亚丽,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中民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亚丽,女,汉族,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先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润邦,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亚丽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亚丽的委托代理人苑晟涛,被上诉人佳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润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碧旭审 判 员 代柳怡代理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