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450���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希玉,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希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月9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无生育共同子女。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年10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分居生活至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孟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2年10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9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本院的庭审查证,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与婚后感情都较好,虽有时发生吵闹,但未有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 伟审判员 彭瑞国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素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