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刘桂春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桂春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10号罪犯刘桂春,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9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桂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泉刑终字第8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桂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桂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桂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桂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