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45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凡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