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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45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凡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