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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催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灵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灵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催字第00042号申请人:杭州灵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内东湖路。法定代表人:邓世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萍,女,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杭州灵通电子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3080005393331117,金额78240元,出票人西安东风仪表厂,收款人杭州灵通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钟楼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5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杭州灵通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灵通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粟心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