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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杨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77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确保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由被执行人周某继承的被继承人杨志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路支行开设的帐号为18×××14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4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秀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