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郑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国樵。被告吴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新辉审 判 员 戴伟章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