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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付某某,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向,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向、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认识,此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6月28日生女儿孙某某,2011年5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在原告怀孕期间多次发现被告与别的女人互发暧昧信息。婚后不久,两人因上述原因多次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底,被告回家过春节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经常保持联系,原、被告争吵后,被告再三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此后,两人在一起,原告又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保持联系。2011年年底至今,被告仅在2012年回家看望家人两次,其余时间不回家,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电话无法沟通,现夫妻关系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依法分担诉讼费。被告孙某某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夫妻关系好,原告在外打工,也经常回家,给被告及孩子生活费,并未分居生活,跟原告为家务事争吵过,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认识,此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0年6月28日生一女孩孙某某,2011年5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家务琐事及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11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诉求如前。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愿多与原告沟通,消除误会,争取婚姻和好。原告对其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一节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好,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籍身份证明、结婚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后虽因家庭琐事及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对其诉称夫妻关系破裂一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多为子女成长考虑,加强沟通,共建幸福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