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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温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温某。委托代理人谷守太,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原告温某与被告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玉梅代理审判员  谢卫强人民陪审员  靳贵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