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东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友诉被告赵巧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赵巧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东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张友,男。被告赵巧遇,男。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静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