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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东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友诉被告赵巧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赵巧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东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张友,男。被告赵巧遇,男。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静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