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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潘国兴与刘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国兴;刘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7号原告:潘国兴,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刘泳锋,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兴诉被告刘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5元,保全费19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广毅审 判 员  邓 楠人民陪审员  朱明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