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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2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沈建军与河南永泽置业有限公司、马彦锋、李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军,河南永泽置业有限公司,马彦锋,李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287-2号原告沈建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永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被告马彦锋,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被告李惠芳,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军诉被告河南永泽置业有限公司、马彦锋、李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沈建军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