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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郭芬与姜德宝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芬,姜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德宝。再审申请人郭芬因与被申请人姜德宝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曙明审 判 员  肖宝英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