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1民事判决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殷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殷某某,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殷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建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志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