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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四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季德生与邢兆玉、贾伟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德生,邢兆玉,贾伟生,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伟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四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德生,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希伟,男,生于1975年2月9日,汉族,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兆玉,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伟生,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田文拯,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伟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经理。上诉人季德生因与被上诉人邢兆玉、贾伟生、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伟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季德生于2013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德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德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上诉人季德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刘寿德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