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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与南陵县民众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南陵县民众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刘传金。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陵县民众物业管理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吴萍丽。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陵县民众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与被上诉人南陵县民众物业管理公司上诉一案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书面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国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