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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北一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北一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北一,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3)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北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北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董北一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2-7号1-4-1的租房处,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潘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北一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吸毒人员潘某某、陈某、李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董北一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许某某、张某、潘某某、陈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董北一供述、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人许某某辨认证人张妍的笔录、证人许某某辨认被告人董北一的笔录、被告人董北一辨认其容留他人吸毒地点的笔录、被告人董北一辨认吸毒人员陈某的笔录、被告人董北一辨认吸毒人员潘某某的笔录、被告人董北一辨认吸毒人员李某某的笔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董北一辨认其租房门卡、钥匙的照片、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北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董北一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北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鸿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