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催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鑫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鑫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催字第0121号申请人吴江市鑫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钢村)。法定代表人金新华,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责人凌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荣明,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江市鑫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0500053/22943085,票面金额为200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鑫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赛百佳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吴江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15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吴江市鑫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