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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军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军,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陈丽军,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天成建筑物资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和永波,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注册号610000000015144。法定代表人刘耀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军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军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728.5元,其余13728.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