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锐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陈锐,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蜀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6000元,案经本院二审,以(2011)合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锐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