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章卫星与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卫星,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泉民初字第3335号原告章卫星,男,1966年2月4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陈素棉,女,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管道二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杨建新,男,1954年11月9日生,汉族,管道二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杨金鹏,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无业。原告章卫星诉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卫星诉称,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因家庭经营所需于2011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待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而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未按约定偿还。经原告多次找要,至今分文未给。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支付违约金(利息)5000元,诉讼费及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建新与被告陈素棉系夫妻关系。被告杨金鹏系被告杨建新、被告陈素棉之子。2010年6月21日,原告章卫星(出借人)与被告杨建新、陈素棉、杨金鹏(借款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一、上述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5000元。二、借款期限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期限为一个月。三、借款应按约定归还本金,对逾期的按本金的每天的百分二十给付违约金,再按每天200元付补偿金(拾天),超过拾天的借款金额双倍偿还,借款人无异议。四、借款人违反约定的,对出借人所支出的所有追款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担保人负担。五、借款人借款用途为家庭经营用款,并以个人收入和家庭全部财产清偿。六、借款人用管道二公司20栋3单元601做抵押。2013年8月,原告章卫星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偿还借款15000元、利息7500元,后当庭明确诉讼请求(见诉称)。因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现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认为,原告章卫星要求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偿还借款15000元,已提交相应的《借款合同书》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章卫星要求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偿还借款15000元。原告章卫星要求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支付违约金(利息)5000元,符合双方《借款合同书》的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向原告章卫星偿还借款15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向原告章卫星违约金(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杨金鹏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道升代理审判员 许春燕人民陪审员 赵海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程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