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90-1号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传杰,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森林故事小区”4#、5#、6#楼商业和住宅房地产建筑面积2520平方米。并提供了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576**号、8110057614号、8110057615号、81100576**号、陆忠华所有的房地权合西字第008004号、倪碧峰所有的房地权合中字第005401号、张本虎所有的合郊房权证郊字第0257**号七套房地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现因双方经本院主持于2013年11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并生效。故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解除对双方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山美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森林故事小区”4#、5#、6#楼商业和住宅房地产建筑面积2520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576**号、8110057614号、8110057615号、81100576**号、陆忠华所有的房地权合西字第008004号、倪碧峰所有的房地权合中字第005401号、张本虎所有的合郊房权证郊字第0257**号房地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江建辉审 判 员 宋浩之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