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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知民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扬州康凯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扬州康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知民初字第0131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泉,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康凯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康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 斌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刘增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涂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