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和苏红伟、廖炳林、申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行职员。上列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代为到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苏红伟,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廖炳林,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申肇文,男,汉族,1950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苏红伟、廖炳林、申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严 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