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杏与汤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杏,汤金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312号原告韦杏,柳州市柳江县。被告汤金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杏诉被告汤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杏于2013年12月16日以被告以自动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杏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韦永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德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