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牟治霖与郝安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治霖,郝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牟治霖,男,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郝安美,女,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牟治霖与被执行人郝安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