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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虞城县沙集乡华升小学与贺生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沙集乡华升小学,贺生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虞城县沙集乡华升小学。委托代理人康联生,虞城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生献,男,197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沙集乡华升小学诉被告贺生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沙集乡华升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长聚审判员  梁培勤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