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湛湘人民陪审员 殷立堃人民陪审员 蔡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