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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文海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6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王文海,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黄师荣,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文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文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提讯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5月27日16时,被告人王文海在其租住的惠东县平山街道锦绣公寓1204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租房内搜获其2大包毒品,净重为1995.63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在一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27日将被告人王文海抓获归案。3、被告人王文海供述,毒品“K”粉一小包、两大包是2013年1月份、3月份分别向一个花名叫“日本”的男子买的,购买的目的是自己吸食。4、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锦绣公寓1204号房是其购买的,租赁给王文海月租金为1100元的事实。5、证人胡某辨认,证实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7号就是租其房屋的王文海。6、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租住的惠东县平山街道锦绣公寓1204号房房间的衣内搜出白色晶体粉末二大包,在电脑办公桌抽屉内搜出白色晶体末一包。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缴获可疑白色晶体毒品2大包、白色晶体粒状毒品1小包、手机1部、人民币200元。8、称量笔录,证实缴获被告人王文海毒品的毒品编号1重0.8克,编号2重1001.5克,编号3重993.32克。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文海在其租住的惠东县平山街道锦绣公寓1204号房里存放毒品现场方位及照片。10、被告人尿检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文海尿检结果为阳性,有吸毒行为。11、惠市公(司)鉴(化)字(2013)686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在被告人王文海房间缴获白色晶体毒品2大包、白色晶体毒品1小包,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文海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文海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非法持有,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文海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随案移送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上诉人王文海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公正裁判。理由如下:1、上诉人初犯,有坦白情节;2、上诉人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社会危害性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文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有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足资证实。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文海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非法持有,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上诉人王文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王文海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属实;2、原审法院已考虑上诉人的悔罪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的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综上,上诉人王文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少丽审 判 员  黄 静代理审判员  李浩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文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