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世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