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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孙树洪与罗国顺、罗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洪,罗国顺,罗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901号原告:孙树洪。被告:罗国顺。被告:罗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洪诉被告罗国顺、罗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顺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树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