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罪犯许坤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坤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006号罪犯许坤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三监区服刑。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坤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60万元(已缴纳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许坤成于2012年5月次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许坤成减刑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坤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一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坤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得四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坤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坤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如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