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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保良、杨析星与王文江、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良,杨析星,王文江,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杨保良,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曲阳县人。原告杨析星,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曲阳县人。被告王文江,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清苑县人。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良、杨析星诉被告王文江、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文江的冀FG42**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文江的冀FG42**重型自卸货车查封于唐县交警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立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和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