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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梁福棠与黄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棠,黄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梁福棠,男,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浩良,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惠英,女,汉族,住中山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梁福棠起诉认为,2013年××月××日,被告黄惠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梁福棠借款5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现半年的借款期限已过,被告黄惠英仍未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梁福棠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惠英清偿借款5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黄惠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惠英确认欠原告梁福棠借款本息共55000元,并同意于2013年12月31日前清偿10000元,于2014年1月31日前清偿15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清偿15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清偿剩余的15000元;二、以上款项由被告黄惠英按期支付到原告梁福棠的如下账户:户名梁福棠,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小榄支行,账号62×××83;三、若被告黄惠英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梁福棠可按本案中未实际支付的款项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梁福棠、被告黄惠英各自负担294元(原告梁福棠已付588元,被告黄惠英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返还294元给原告梁福棠,本院不另作收退)。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30日在本院的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鑫溶许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