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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区法民督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陈曦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商区法民督字第00006号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11号。法定代表人胡智军,主任。被申请人陈曦,男。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陈曦于2011年6月27日在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150000元,期限10年,2021年6月26日到期,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年利率4.5℅,月还款额1554.58元。截止2013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逾期还款180天,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126450.10元,并从2013年12月25日起按约定年利率4.5℅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息126450.10元,并从2013年12月25日起按约定年利率4.5℅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并承担申请费94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敬小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