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姚朝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朝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铜刑执字第01650号 罪犯姚朝锋,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朝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姚朝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十二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朝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蒲叶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高化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