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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一初字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00140号原告:郝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女。被告:杨某乙,男。系被告杨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晴川 微信公众号“”